⒈ 分职,各授其职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遂人》:“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輦,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舍者,以颁职作事,以令贡赋,以令师田,以起政役。”郑玄 注:“职,谓民九职也。分其农牧衡虞之职,使民为其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