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南向,即朝南。
引宋 龚鼎臣 《东原录》:“《地理新旧志》:‘ 江淮 间宅与墓,则随五音取向,宅则皆须西北高、东北下,流水辰巳间出,兼同用丙向为上。’非也。凡宫寺、祠庙、邮馆,皆无常主,故用丙向,宅舍则当各随本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