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官吏得罪,谪放远方州郡,编入该地户籍,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,谓之“编管”。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。
⒈ 宋 代官吏得罪,谪放远方州郡,编入该地户籍,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,谓之“编管”。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。
引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六:“吕吉甫 大怒,白上夺 侠 官, 汀州 编管。”
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六:“其餘吏民有与 侠 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,远州编管。”
宋 秦观 《鲜于子骏行状》:“周永懿 贪暴不法,前使者惮其凶狡,置不敢问,公具得其姦赃,即遣吏就捕,械送於狱, 永懿 竟除名编管 衡州。”
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一:“陈莹中 迁謫后,为人作石刻,自称‘除名勒停送 廉州 编管 陈某 撰’。”
《古今小说·简帖僧巧骗皇甫妻》:“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,同谋不首,亦合编管邻州。”
⒈ 将受谪、流放的官员或罪犯加以组织、安置,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。
引《宋史·卷四七三·奸臣传·秦桧传》:「王廷珪编管辰州,以作诗送胡铨也。」
《清平山堂话本·简贴和尚》:「这婆子不合假装姑姑,同谋不首,亦合编管邻州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