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见“钦恤”。
⒈ 见“钦恤”。亦作“钦卹”。谓理狱量刑要慎重不滥,心存矜恤。
引语本《书·尧典》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!”
南朝 宋 刘彧 《宽刑诏》:“朕务存钦卹,每有矜贷。”
唐 白居易 《止狱措刑策》:“至若尽钦恤之道,竭哀矜之诚,使生者不怨,死者不恨,此五者恤刑之法也。”
宋 曾巩 《代太平州知州谢赐钦恤刑狱敕书表》:“臣与被德音,当宣上意,惟尽哀矜之理,庶符钦恤之心。”
明 李东阳 《送顾天锡员外审刑山西》诗:“况奉钦恤詔,正当蠲涤辰。”
⒈ 语本指对刑戮之事谨慎恤悯。
引《书经·舜典》:「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」
唐·白居易〈许季同可秘书监制〉:「今季同以明慎钦恤理刑狱,以文学博雅掌图籍。」
《宋史·卷一九九·刑法志一》:「州郡狱疑上请,法寺多所举驳,率得不应奏之罪,往往增饰事状,移情就法,失朝廷钦恤之意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