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施枷审讯责罚。
引《警世通言·钝秀才一朝交泰》:“德称 因腹馁缓行了几步,被地方拿他做火头,解去官司,不由分説,下了监铺。幸 吕鸿臚 是个有天理的人,替他使钱,免其枷责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一:“遇到本地交易,便自声扬犯禁,拿到公庭,立受枷责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庄地呈报》:“如有以轻作重,以真作假,或隐匿不报、迟至三日方报者,定将该庄地以受贿作弊,重究枷责。”